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南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红,女,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湖管理区东湖社区西湖大道汽车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方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执5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进军
执行员 彭珊珊
执行员 刘 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郑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