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南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街道办事处观***会澧阳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儒,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已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26执14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