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02民初6088号之一 原告:***,男,住**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南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滨湖社区武陵大道428号(华信大厦1幢8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欣公司)、**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恒欣公司、宏润公司的起诉,理由是***与恒欣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97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