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02民初6088号之一
原告:***,男,住**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南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滨湖社区武陵大道428号(华信大厦1幢8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欣公司)、**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恒欣公司、宏润公司的起诉,理由是***与恒欣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97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