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金富春大厦**iv>
诉讼代表人:方明泽,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菁,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四通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832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四通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