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恢9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四通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天哥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利民。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16日生,住浙江省丽水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四通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0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2月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
2020年3月6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执行中,本院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已查找到的所有银行账户,依法予以了轮候冻结,现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上海天哥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四通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天哥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上海天哥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上海四通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天哥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化功明
审判员 马建军
审判员 傅佩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