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8民初1678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
被告: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路以西创一电子以北000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702783973。
法定代表人:殷裕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秀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田正华,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76元,减半收取计628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郑志青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崔 嫄
书记员(兼) 崔 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