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4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新塘镇文桥村12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0********。 被申请人: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路以西创一电子以北000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7027839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保单号:1185619192023000032)。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邓     志     红 书 记 员 刘           诗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