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681执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男,1991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
被执行人: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路以西创一电子以北000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70278397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高申请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贵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2019)赣0681民初872号法律文书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296.30元,本院于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贵溪市人民法院(2019)赣0681民初872号法律文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高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官盱华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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