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4执25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长沙丰华印刷有限公司(原长沙丰华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恒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长沙丰华印刷有限公司、湖南恒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沙丰华印刷有限公司、湖南恒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沙丰华印刷有限公司、湖南恒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丰华印刷有限公司、湖南恒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1444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丰华印刷有限公司、湖南恒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得收入361444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长沙丰华印刷有限公司、湖南恒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0040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入210040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