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执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陈星明,男,汉族,1955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星明,董事长。
***与***、陈星明、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长仲裁字第346号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7)长仲裁字第346号裁决即***与***、陈星明、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曦
审判员 戴 晖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