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11执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长仲裁字第3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5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2018年1月2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湘01执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2018年1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1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18年2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等情况,后又于2019年10月24日再次发起了查询(此次查询还增加了保险信息查询)。
2017年3月8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劳动东路151号、194号房屋。因为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还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0月24日,本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分别委托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长桥村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壕塘社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2019年10月23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财产调查。均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2019年10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7244388元,尚有2724438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王 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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