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民终17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
法定代表人:彭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涌鑫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涌鑫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龚树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启林,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上诉人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涌鑫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鑫公司)、王启林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撤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恒宇公司未按照法院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小平
审判员 朱卫平
审判员 向兴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尧
书记员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