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恢324号
申请人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星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与龚树生、陈星明、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0)湘0102执20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劳动东路151号第008栋全部(权证号码:)、劳动东路151号第012栋全部(权证号码:)、劳动东路264号(现劳动中路198号)锅炉房全部(权证号码:)、长沙市劳动中路198号食堂全部(权证号码:)、砂子塘劳动东路194号101、107等7套(权证号码:)。现因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长仲裁字第346号裁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湘01执异2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服上述裁定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0)湘执复2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执异245号之一执行裁定。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劳动东路151号第008栋全部(权证号码:)、劳动东路151号第012栋全部(权证号码:)、劳动东路264号(现劳动中路198号)锅炉房全部(权证号码:)、长沙市劳动中路198号食堂全部(权证号码:)、砂子塘劳动东路194号101、107等7套(权证号码:)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 云
审判员 李 丁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石登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