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20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星明,男,汉族,1955年12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星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星明、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长仲裁字第3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星明、湖南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27244403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 云
审判员 李 丁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石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