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岳重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恒岳重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衡阳鑫剑重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执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岳重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山县经济开发区青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文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剑重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子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岳重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重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民再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等情况,于2021年1月份起分别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信息,被执行人仅有工业厂房,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厂房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本案暂不宜处置,其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其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曾文新
书记员阳闻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