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岳重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恒岳重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衡阳鑫剑重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424执3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岳重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山县经济开发区青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文斌
被执行人衡阳鑫剑重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子强
湖南恒岳重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衡阳鑫剑重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4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4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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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周军
执行员  邓辉
执行员  刘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静
校对责任人:邓辉 打印责任人: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