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岳重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恒岳重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423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岳重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经济开发区青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岳重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8)湘0423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27日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予以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7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19年7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有数额较大互联网银行等信息,亦无工商登记、股权等财产信息。查询银行及保险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信息。经向衡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为农村户口,无固定工作,经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山营业部查询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经查控,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光大银行有存款,本院作出裁定依法予以冻结。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9月12日又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反馈信息与第一次查询没有变化。
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行账号62×××06存款180600元,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城支行账号62×××10存款1050元、光大银行佛山支行账号38×××09存款2350元,共计184000元。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82000元(另收取2000元执行费),未受偿416186.77元(未含部分利息、诉讼费等款项)。
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执行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9月19日对两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19年10月21日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朝晖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熊锴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校对责任人:廖朝晖打印责任人:熊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