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岳重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恒岳重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423执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岳重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经济开发区青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福建省上杭县人,住福建省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岳重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湘0423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岳重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19年2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法院专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2月21日、3月27日、5月29日、6月20日、7月15日分别发起总对总财产查控,并对其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外,委托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同时分别向衡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山管理部、衡山人寿保险公司、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通过谈话方式,7月15日以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2019年3月8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7月15日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依照本院(2018)湘0423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岳重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利息660元、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其中15万元本金自2013年12月20日起、6万元本金自2013年12月31日起,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同时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在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金额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段聪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执行员刘永红
书记员熊锴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熊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