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衡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冀州市伟泽水工设备厂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民申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衡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301佳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娜,湖南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冀州市伟泽水工设备厂,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王镇高田庄村**v>
法定代表人:***,厂长。
一审被告:湖南衡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工程衡南县库区月堡闸改造工程施工项目部,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月堡村
负责人:唐小明,项目经理。
再审申请人湖南衡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冀州市伟泽水工设备厂及一审被告湖南衡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工程衡南县库区月堡闸改造工程施工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8)冀118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湖南衡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湖南衡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湖南衡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