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财保101号
申请人:湖南衡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汇金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衡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5035.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214301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衡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5035.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2995元,由申请人湖南衡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