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民初33号
原告: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云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石门县永兴街***社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云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丁 文
书 记 员 陈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