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4执1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新型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和平巷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路社区安福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型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2)湘0724诉前调确2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向被执行人***瑞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瑞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瑞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临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瑞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临澧县××栋××**××室××室,5栋2**901室、902室四套商品房的所有权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新型石材有限公司。同时,申请执行人****新型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并同意该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724执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