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民初2201号
原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76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计860元,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