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26民初3228号
原告:石门**万容达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石门县**街道宝塔社区北通街33、3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临澧县安福镇***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社区居委会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原告石门**万容达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石门**万容达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万容达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门**万容达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石门**万容达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