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民初2295号 申请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马岭大新路11号、13号。 法定代表人:JUERGENBOEHLER,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保全、执行,撤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球,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中意一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7,102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7,102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