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90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085191Q),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13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93014元,负担执行费2795元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9580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