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戴胜、***、***、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04民初436-2号
原告: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国际企业中心10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妮,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6月25日出生,长沙市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长沙国际企业中心10栋201。
法定代表人:游维,总经理。
被告:游维,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长沙市人。
被告:戴胜,女,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长沙市人。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24日出生,长沙市人。
被告:彭朝霞,女,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长沙市人。
被告: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戴胜、***、***、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朝霞、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朝霞、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