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旭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024民初323号
原告: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鹿峰街道鹿峰路南塔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雄,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旭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万华路开发区管委会老办公楼517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宅房团购议事委员会,住所地嘉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负责人:***。
原告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旭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宅房团购议事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87元,已由原告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员曾祥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颖
代理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