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4执恢42号之二十四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街道鹿峰路南塔岭。
法定代表人:贺光达,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郴州市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禾仓北路福源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余新玲,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郴仲字〔2018〕9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郴州市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郴州仲裁委员会郴仲字〔2018〕9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 军
审 判 员  全解军
审 判 员  肖向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