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郴州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021财保17号
申请人: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郴州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申请人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申请人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李春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