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通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宏通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民终8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宏通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林子冲路13号巴黎香榭A座10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审被告: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东马社区**原著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南宏通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装饰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马国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宏通装饰公司不服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8)湘011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通装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对宏通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和**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宏通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系**拖欠劳务费导致的纠纷,不是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纠纷,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且一审判决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有误,该条系程序法,不能适用该条判定宏通装饰公司承担实体民事责任。2、对**拖欠***劳务费,宏通装饰公司均不知情,更无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3、**除了用挂靠宏通装饰公司的名义在涉案项目进行施工之外,还同时挂靠了其他公司的名义也在涉案项目进行施工。**所欠***的款项既包括了宏通装饰公司的施工范围也包括了其他公司的施工范围。 ***辩称:1、宏通装饰公司与**的挂靠关系是非常清楚的,从宏通装饰公司与东马国际公司的承包合同及结算协议中都可以证明**借用宏通装饰公司的资质承包项目的事实,这是明显的挂靠关系。2、双方既然成立挂靠关系,宏通装饰公司则应当就**雇请人员劳务施工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在一审的判决书中有详细阐述,本合同中所欠款项均为农民工工资,从实现赔偿及保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角度也应当判决宏通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宏通装饰公司与东马国际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以及**向***出具的结算清单都可以证明***劳务承包的部分属于**借用宏通装饰公司的资质承包的施工范围以内。 东马国际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向***支付项目工程劳务费225300元及逾期利息817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暂从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日止,实际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2、宏通装饰公司、东马国际公司就上述应付工程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宏通装饰公司、东马国际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28日,东马国际公司与宏通装饰公司签订《楼梯间、电梯前室墙地面装饰合同》,合同约定,东马国际公司将**原著项目7#、8#、9#、10#、11#、12#、13#、14#、18#、19#栋楼梯间墙地面砖、电梯前室石材装饰等委托给宏通装饰公司负责,宏通装饰公司接受东马国际公司的上述委托事项。**作为宏通装饰公司法人委托代表在该合同上签字。之后,**与***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将部分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接受劳务分包后,组织人员及施工工具进场施工。2019年1月28日,**向***出具一份劳务工资结算表,确认尚欠*****原著项目劳务工资176764.9元。2019年2月2日和2月3日,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组织***和**等人对上述劳务工资纠纷组织调解,但是未能达成协议。2019年2月3日,**向***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185300元。在庭审中,**进一步确认就**原著项目欠***185300元,截止到庭审之日,**仍未将该款项支付给***。 另查明,宏通装饰公司的经营范围:凭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室内外建筑装饰工程、雕塑、壁画的设计、施工;展位展示设计,提供装饰艺术咨询服务。 再查明,在庭审中,**陈述本案与宏通装饰公司、东马国际公司无关,实际施工人是**。东马国际公司在庭审中也陈述未向宏通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而是付款给**,**、宏通装饰公司就涉案工程未与东马国际公司进行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可知,**将涉案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与**之间已经成立劳务合同关系。2019年1月28日,***与**进行结算后,**向***出具劳务工资结算表,对已完成工程量和应付金额予以确认。2019年2月3日,**出具欠条进一步确认就**原著项目欠***185300元。故**在本案中应当支付***劳务工资185300元。***同时主张的40000元劳务工资与本案不是同一劳务合同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关于***主张的逾期利息,**在2019年2月3日向***出具的欠条,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一审法院认为,出具欠条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逾期利息应当以欠付劳务工资为基数从2019年2月4日起计算至劳务工资全部付清之日止;***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宏通装饰公司、东马国际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本案中,虽然宏通装饰公司否认其与东马国际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在与东马国际公司洽谈、订立《楼梯间、电梯前室墙地面装饰合同》时是以宏通装饰公司的名义进行,且在上述合同上盖有宏通装饰公司公章,**也在该合同上签字,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与宏通装饰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系涉案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除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诉讼人,以便二者共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既是对被挂靠人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挂靠经营归责的程序回应,也是规范市场主体、治理非法挂靠的法律举措。本案中,宏通装饰公司的资质已被**借用,宏通装饰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依法应当与挂靠人**共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要求宏通装饰公司对上述劳务工资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此外,东马国际公司在本案中作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未提交证据证实东马国际公司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要求东马国际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工资185300元并由**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欠付劳务工资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标准从2019年2月4日起计算至劳务工资全部付清之日止);二、湖南宏通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6元,由***负担400元,由**、湖南宏通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46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各方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宏通装饰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中,**与宏通装饰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但***与**签订的案涉合同未经宏通装饰公司确认,虽然宏通装饰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但并未与***约定就**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亦无法律规定被挂靠人应对挂靠人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宏通装饰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宏通装饰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宏通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宏通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当,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6元,由***负担400元,由**负担19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