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通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宏通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株中法管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宏通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林子冲路13号巴黎香榭A座10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
原审被告***,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
上诉人湖南宏通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5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宏通公司认为:因上诉人地址在长沙市雨花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撤销(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528-2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攸县,虽宏通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但攸县人民法院和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已向攸县人民法院起诉,故攸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艳辉
审判员豆华杰
代理审判员包佶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