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竣博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1执7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竣博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柏祥镇柏祥村新屋组。
法定代表人:肖送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丙松,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界头铺镇。
法定代表人:钟光耀,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竣博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1)湘0621民初298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竣博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6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竣博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于2022年6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有14个银行账户,其中6个银行账户当前有冻结信息,共计74323.06元,实际控制0元,未开通财付通、支付宝,以上账户本院已冻结,期限为一年,未再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信息。
2022年7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竣博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黄丙松,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7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5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荣 幸
审 判 员  汤满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华明
书 记 员  孙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