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民初1071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岳皋,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刘元芳,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第三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界头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7367635619)
法定代表人:钟光耀。
原告***与被告***、刘元芳,第三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2元(原告***预交5016元),减半收取计5016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风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霜
书 记 员 戴文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