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21民初1251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建,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湘阳县界头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7367635619。
法定代表人:钟光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元(原告已预交并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飞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家华
书 记 员 李静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