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恢3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界头镇。
法定代表人钟光耀,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承办人:莫端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