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

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恢210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德龙豪庭财富中心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20621498Y。
法定代表人:伍浩,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界头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736763561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8月24日、9月22日、11月27日、12月26日先后五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无保险,银行账户多轮冻结。本院通过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名下房产均被查封。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向中国铁塔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目前仍没有反馈。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微信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并冻结了名下银行账户,同时对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12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20000元,尚有152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对已发现、控制的财产申请暂不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健
审 判 员 吴    鹏
审 判 员 周  石  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谢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