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

湘阴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24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湘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湘阴县文星镇东茅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长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钟光耀,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界头铺。
法定代表人:钟光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光耀、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8)湘0624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光耀、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钟光耀、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钟光耀、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已被本院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钟光耀、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本院已对其名下车辆进行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进行处置,有工商登记,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股权、无收益类保险、无住房公积金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及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均有不动产登记,本院已依法冻结,待另案处置后,本案参与分配。
三、通过电话联系、询问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进行了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钟光耀、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五、拟终本前,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发起最高院总对总查控,未发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尚有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30,600元(30,600元未包含2018年10月22日之后的相应利息)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湘0624民初24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钟光耀、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湘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春
审判员  陆梦蛟
审判员  谢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 俊
附法律条文:
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