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24执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杨云辉,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金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736763561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云辉、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4民初2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云辉、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杨云辉、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杨云辉、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已被本院冻结;
2、被执行人***、杨云辉、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
3、于2021年4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4,447,120元。
三、通过电话联系、询问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进行了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杨云辉、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拟终本前,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发起最高院总对总查控,未发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尚有4,447,120元(未包含利息)的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624执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杨云辉、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春
审判员 陆梦蛟
审判员 张中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