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9027民初441号
原告: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宏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香茅街众一桂府3栋85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建安徽电建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宏益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建安徽电建第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84元,减半收取18492元,由原告海南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符志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