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7民初810号
原告:乐东九所万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九所高速路口东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33L51623534H。
经营者:李子贤。
被告:湖南宏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香茅街众一桂府3栋85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87419093C。
法定代表人:洪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乐东九所万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湖南宏益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乐东九所万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东九所万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以先寻求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东九所万达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1.65元,减半收取计1140.83元,由原告乐东九所万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蒙积姑
人民陪审员 何积完
人民陪审员 卢拢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