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督字第01606号
申请人湖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湖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4年5月12日发出(2014)开民督字第01606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27日书面提出异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4年5月12日发出(2014)开民督字第0160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