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787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麓塘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板塘村杨梅山组**。
经营者:朱国良,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兴,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生勇,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鸿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谌海姣,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凡,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益平,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麓塘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湖南鸿达建筑有限公司、***、谌海姣、蒋益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麓塘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麓塘建筑设备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麓塘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4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08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麓塘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张朝晖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