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鸿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24民初2359号
原告:***,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红,湘阴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创华,湘阴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鸿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70734304XP。
法定代表人:李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喜,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湖南鸿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红、徐创华,被告鸿达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喜、周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劳保基金352000元,其中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垫付工伤保险费49283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6日原告联系到湘阴县综合档案馆联系工程项目,后由原告与被告鸿达建筑公司合法签订一份《湘阴县档案馆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工程完工结算后,其他费用双方并没有争议,其中有一项劳保基金双方争执至今。从合同的第四项项目工程结算方式及费用的承担的第2项税金及费用的承担的方式第2小项,乙方按工程总造价向甲方交纳劳保费。劳保费的交纳,在建设方第一次支付工程款时,由甲方在工程款中直接扣回。由于该项费用是业主方向建筑部门所交纳劳保基金,业主方在工程款中扣除了工程款(实际上该项费用是原告所交)。由于该项费用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该项费用只能扣除20%,剩余部分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文件,湘建(2015)6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在工程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缴清劳保基金,工程竣工决算后与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劳保基金多退少补手续和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是企业的工程款,是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来源。该项费用是原告所缴纳的44万元劳保基金,根据相关政策应当由原告承担20%,后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将多收原告劳保基金352000元全部返还给被告,至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352000元劳保基金工程款,因原告在该项费用上已向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部门支付了49283元,两项合计401283元。综上所述,被告所得原告352000元系不合法,应当返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鸿达建筑公司辩称,一、***的诉讼主张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不应得到支持。鸿达公司与***订立的《湘阴县档案馆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第四条第2项第(2)款约定,乙方按工程总造价向甲方缴纳劳保费。劳保费的缴纳:在建设方第一次支付工程款时,由甲方在工程款中直接扣回。合同第七条第1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乙方必须。。。。。。为全部工人及管理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用,并将所购买的工伤保险的保单原件交甲方存档。以上约定内容的意思十分明确,即***应当向鸿达公司缴纳劳保基金或由鸿达公司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回,以及***应自行缴纳购买工伤保险的费用。由此可知,***的诉请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其诉请缺乏约定的依据。二、劳保基金系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判定其归属。***与鸿达公司订立的合同,系内部承包合同。内部承包是企业生产责任制的一种方式,在施工过程中,鸿达公司指派了工程施工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双方在内部承包合同中对工程款计算及支付进行了详细、明确的约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正如原告自己所称,劳保基金系工程款的一部分,工伤保险费用系工程发生成本,对前两项费用的获得及承担的约定,实质是对工程价款的约定,该种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三、按照我国有关劳保基金的法律规定及政策,劳保基金应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获得,专项用于为企业职工购买劳动保险。原告***声称劳保基金政策发生了变化,政府职能部门只收取20%,其余退还建筑施工企业,故应支付给***的观点错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80%的劳保基金进行专款专用的监管,只是监督方式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资金监管转换为企业资质监管,并不改变劳保基金应当用于建筑施工企业购买劳动保险的用途性质。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5日,被告鸿达建筑公司与案外人湘阴县档案馆就湘阴县综合档案馆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2014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鸿达建筑公司签订《湘阴县档案馆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第四.2.2条约定,“2.乙方(***)按工程总造价向甲方(鸿达公司)交纳劳保费。劳保费的交纳:在建设方第一次支付工程款时,由甲方在工程款中直接扣回”。合同第七.1条约定,“1.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所有工人、管理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为全部工人及管理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用,并将所购买的工伤保险的保单原件交由甲方存档”。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为工人购买了工伤保险,用去保险费49283元。工程于2016年10月完工。经结算,工程总造价22699571元,除劳保基金352000元外,其余工程款均已支付给原告***。之后原告***认为退回的劳保基金应归其所有,工伤保险费49283元应由被告鸿达建筑公司承担,原、被告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1.湘阴县档案局按合同金额应支付鸿达建筑公司劳保基金440000元,除湘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扣除20%外,其余352000元已全部打入鸿达建筑公司专用账户。2.湘阴县档案局已按新增工程金额增付鸿达建筑公司劳保基金192560.7元,该款已全部给付原告***。3.劳保基金又称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是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为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事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统称,根据各省规定进行计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湘阴县档案馆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应根据合同约定按工程总造价向被告鸿达建筑公司交纳劳保费。鉴于鸿达建筑公司是按合同金额收取原告***的劳保基金,少收***劳保基金192560.7元,原告***再要求被告鸿达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费49283元,无事实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鸿达建筑公司给付劳保基金及承担工伤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9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娟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