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达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麓塘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湖南鸿达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姣、某某、湖南中盛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5766号之一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麓塘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板塘村杨梅山组18号。
经营者:朱国良,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兴,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鸿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阳,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姣,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凡,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中盛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金龙镇金龙新区(芙蓉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福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麓塘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湖南鸿达建筑有限公司、***、**姣、***、湖南中盛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肖述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顺希、黄忠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为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延长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肖述华
人民陪审员  李顺希
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