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湖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8民初1828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芷江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社区芙蓉路(芙蓉国际公馆5栋4楼406、407、408、409、410、411、412号)附近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彬,湖南*****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告:张成华,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张成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该主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杨    阔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康  双  喜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