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12执15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社区芙蓉路(芙蓉国际公馆5栋4楼406、407、408、409、410、411、4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湾国际生态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易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22)粤0112民初7257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PHC管桩买卖合同》于2022年3月16日解除;二、被告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166052.5元及利息(以应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起计至退还货款之日止,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原告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退还7981根9米300*70APHC管桩、732根8米300*70APHC管桩;如原告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不能退还,则以每米66.5元的价格折抵被告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应退货款;四、被告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899423.67元。案件受理费78917.38元,由原告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0763.71元,被告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8153.6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315.53元,被告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684.47元。鉴定费376942元,由被告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因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及上述生效文书,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等途径,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工商、保险、车辆和不动产等有关财产情况。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了账户余额4917650元(发放申请人4866167.89元、退执行费51482.11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报告其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接受调查并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冻、解封,其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除标明具体日期外,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如认为需要续冻、续封的,须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冻、续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112执154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