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12执15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湾国际生态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易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社区芙蓉路(芙蓉国际公馆5栋4楼406、407、408、409、410、411、4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23)粤01民终17894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PHC管桩买卖合同》于2022年3月16日解除;二、被告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166052.5元及利息(以应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起计至退还货款之日止,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原告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退还7981根9米300*70APHC管桩、732根8米300*70APHC管桩;如原告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不能退还,则以每米66.5元的价格折抵被告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应退货款;四、被告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899423.67元。案件受理费78917.38元,由原告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0763.71元,被告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8153.6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315.53元,被告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684.47元。鉴定费376942元,由被告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尚未退还7981根9米300*70APHC管桩、732根8米300*70APHC管桩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对管桩交付标准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执行异议[(2024)粤0112执异20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核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对管桩交付标准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执行异议[(2024)粤0112执异20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力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核中,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112执155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