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湖南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杨培艮、黎新建、易亮原审第三人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民终2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硕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娟,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汨罗市人。

原审第三人: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人:唐成,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波,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系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东,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追加***、**为被告参与诉讼,原审法院同意上诉人提出的申请,并追加***、**为本案被告。原审法院既未依法向***、**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法律文书,也未通知当事人到庭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故原审法院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伟文

审判员  杨世清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 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