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4民初622号
原告:吴维金,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峰,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雄飞,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告:湖南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汀区衡祁路41号105、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570285300Y。
法定代表人:厉硕胜。
原告吴维金与被告李雄飞、湖南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维金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维金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纠纷已处理妥善为由申请撤诉,吴维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维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609.5元,由吴维金负担。
审判员 刘勤贵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蔡少琴